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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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A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B
只有赵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赵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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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赵某出资比例最高,所以应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B选项错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因此,除了赵某外,王某和李某也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选项正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赵某和李某合计拥有80%的表决权,超过了2/3,因此他们的赞成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选项错误,解散公司的决议同样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王某和李某合计只有56%的表决权,没有达到2/3,因此他们的赞成不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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