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体现了教育法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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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A
公共性
B
经济性
C
功能性
D
国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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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一规定体现了教育法的公共性原则,即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选项A“公共性”是正确的答案。选项B“经济性”、选项C“功能性”和选项D“国家性”均属于无关干扰选项,与题目要求不符,故排除。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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