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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施工企业甲与砖厂乙签订的透水砖采购合同中,乙将其对甲的部分债权(3万元)转让给砖厂丙,并通知了甲。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对乙的抗辩权应主张给谁?

A
砖厂乙
B
砖厂丙
C
砖厂乙或砖厂丙均可
D
砖厂乙或砖厂丙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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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转让中抗辩权的相对方。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主张”。本题中,砖厂乙将3万元债权转让给砖厂丙,并通知了施工企业甲,施工企业甲对砖厂乙的抗辩权应向砖厂丙主张。故选项B正确。选项A“砖厂乙”、选项C“砖厂乙或砖厂丙均可”、选项D“砖厂乙或砖厂丙均不可”的说法均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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