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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关于我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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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而聘任经理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董事会的职权。因此,选项A“聘任经理”和选项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选项C“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选项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和选项E“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监事会职权。所以本题答案为AB。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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