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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上海甲公司在餐馆项目上注册了“桃林”商标,并与西安乙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在西安市范围内享有独家使用“桃林”商标的权利,且甲公司不得在西安市开设“桃林”餐馆,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西安市使用该商标。请问甲乙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性质是什么?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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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根据题干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在西安市范围内享有独家使用"桃林"商标的权利,并且甲公司不得在西安市开设"桃林"餐馆,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西安市开设该商标餐馆。这种许可性质符合独占许可的定义,即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而许可人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不得使用该商标。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性质属于独占许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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